一、借钱不还担保人是否要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第六百八十八两款明文规定,如当事人之间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须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则保证人及债务人皆应对债务负有不可推卸之法律义务。反之若保证合同中所载乃一般保证,则保证人有权在主合同纷争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及判定之前,且在凡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之判决或强制执行仍无法偿付清债务之际,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符合法条所列特定情形。
至于借款人(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则视乎保证合同中对此问题的具体约定而定。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担保人必须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若保证合同中仅约定一般保证,担保人则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拒绝承担责任,除非出现上述法条所列举之特定情形之一。因此,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完全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担保人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反之,若约定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则可能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负如何的责任
身为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起偿还债务之责;
然而,若是属于一般性的保证人,仅在债权人对该笔债权争议提起诉讼之后,经由法院判决确立并请求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亦无法满足债款需求时,方能展开关联义务,为债务人垫付欠款。《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借钱不还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借款合同领域内,担保人为维护交易公平与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作为担保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人须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其次,担保人可能会面临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求其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再者,担保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可能会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后,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可能因此而遭受负面影响。值得强调的是,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将依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后,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六百八十八条,若保证合同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务人需共同承担债务;若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可拒绝承担责任。还款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